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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4年上半年,深圳檢察機關查處環保系統受賄案9件9人。這9人官都不大,最高只有正科,算得上很多人眼中的“微權力”。但是,他們卻據此吃拿卡要大肆收受紅包,成為扼住企業脖子的罪惡之手。
  據記者調查瞭解,涉案9名基層公務員主要採取降低檢查頻率、違規辦理環保批文、掉包抽檢水質樣品、修改檢查筆錄、通風報信等手段為企業謀利,以換取企業的紅包。紅包少則一兩千元多則上萬元,單人累計受賄金額甚至達到數十萬元,令人震驚。
  事件表明,貪腐發不發生不在於權力大小,很大程度在於與利益關聯的程度以及監督約束是否到位。正如一位行賄人所說:“他們可以通過各種手段來卡我。”於是,企業逢年過節便頻頻送上紅包,以求在關鍵時刻能得到“關照”。本應致力於保護環境的環保執法人員,卻為企業的違法違規大開綠燈,權力也在與利益的交換當中變了味。
  微權力貪腐同樣顯示出權力約束的重要性。正如此案所示,環保官員向企業收錢在當地已經不是秘密,而“收受紅包互不避諱,甚至還多次出現代收轉交”,足見權力不能得到有效約束,違法違紀將會何其猖狂。
  黨的十八大以來,全國上下不少地方都形成了打擊腐敗的高壓態勢。在“打虎拍蠅”當中,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約束,決不能放過基層的“微權力”尋租,只有嚴加巡查嚴加懲治,才能讓基層群眾真切感受到反腐帶來的清新之風,才能約束幹部規範用權。新華社  (原標題:為何嚴打蒼蠅?因“微權力”也在尋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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